律师文集
在混合过错和无过错的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承担原则
邹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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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从业32年

争议焦点: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应如何把握?

主要案情:

2008930日,原告雷一(驾驶员)和原告雷二(乘员)的双轮机动车和被告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碰撞,导致原告雷一和原告雷二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雷一和原告雷二均住院治疗,被告靳某某为两原告均垫付了医疗费和陪护费若干元。

后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靳某某负本次事故70%的主要责任,原告雷一负本次事故30%的次要责任,原告雷二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另原告雷二经甲市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10级伤残。

后原告雷一和原告雷二将被告靳某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告上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分别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若干元。

合肥交通律师邹岿认为应分以下几步来确定原被告四方的最终赔偿责任:

第一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两被告的责任分担原则:

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因此事故发生后被告靳某某为两原告支付的上述限额内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给被告靳某某。

第二步,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两原告和被告靳某某的责任分担原则:

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即由原告雷一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30%的部分,由被告靳某某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70%的部分。

第三步,两原告的责任分担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雷一负本次事故30%的次要责任,而原告雷二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所以原告雷二有权另行诉讼原告雷一要求原告雷一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30%的损失。

合肥交通律师邹岿的观点最后也得到了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内容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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