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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平律师
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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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不适用国家赔偿
更新时间:2013-01-19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告知案外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就是不服执行异议审查裁定时,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解决。但是在实质上,即使提起了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诉讼作出的判决不能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审判决(也就是说平行的两个判决不能相互推翻,彼此判决的既判力不能相互否定);实际上案外人只有通过对原判决申请再审,才能达到否定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注意,上述“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中的判决、裁定,是指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包括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审查发现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因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而存在重大瑕疵,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对原执行行为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将不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物的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该裁定及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
典型案例参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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