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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平律师
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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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与买受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推定
更新时间:2013-01-19

法律并没有禁止拍卖行股东亲属的公司参与竞买。

在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并且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

若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在买受人和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下,拍卖资料以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虽然有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拍卖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故可认定(推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人民法院发现拍卖有错误的,有权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拍卖法》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参见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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