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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院肾结石切除术致患者死亡,专业律师代理维权成功获赔
更新时间:2013-01-13

一、住院经过:

20129月初,患者到县中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发现左肾结石积水、右肾囊肿,因患者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史,脑梗塞(诊断为可疑),医生建议到省级医院治疗。921日,患者到省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当时开了个造影片子,叫924日星期一去做造影片子并拿结果。

924下午拿到片子患者家属去询问医生,医生说是要住院治疗,于是当天就办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1、左肾多发结石并左肾积水;22型糖尿病;3、脑梗塞;4、高血压病;5、腰椎间盘突出症。”

925,也就是住院第二天就做了相应检查(胸片、颅脑CT、增强CT、肺功能、心电图、三测单、大小便等),之后患者家属问医生各项检查情况,医生说:“各项检查正常,除左肾结石其它没什么毛病,现在连脑梗都没发现,过几天安排手术,因患者年龄较大和石头位置靠下,可能要分两次手术取出,第二次手术时间短,沿第一次手术通道做不伤患者身体,患者及家属同意了医生的治疗措施。”

928医生通知签字,第二天准备手术,医生着重解释说双J管拨管告知说有的术后会忘记拨,叫患者家属一定记住20天内拨出并签字。住院期间,护士做血糖检测血糖一直都很高,但医院没有做相应的处理,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开了一支胰岛素自己打。

929做了第一次手术,从上午1130分进手术室到下午520分出来。

109做了第二次手术,上午1140分进手术室到下午230分左右出来。手术医生一直陪患者家属把患者送到病房,并对患者家属说:“患者血凝素少,务必输血”。患者家属也跟病房医生说了但一直没有输。术后两天小便开始流血,向医生反应,医生拿了针水进行膀光冲洗,一直冲到最后共用了49袋针水。

1014日患者小便持续流血,晚间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向护士反应,当时护士来说陪同家属过多(病房有4张病床),空气不流通叫开窗子。

1015患者小便流血持续,晚间又出现呼吸困难,又向护士反应,还是做出同样的回答叫开窗子,没办法患者家属只有要求给病人吸氧,护士向医生反应也就拿来了吸氧器。

1016日晚1030分左右,患者尿道出现大量血液。向医生反应,医生增加了监测器说流血情况要等到第二天处理,并说血压没有下降出血应该不大,说一袋冲洗水两滴血就染红了不要害怕。

1017日早,病人持续大量流血,医生说只有做介入手术止血,叫等通知,就一直没有做任何处理。9点介入医生叫患者家属去签字并说:“介入手术没有一点生命危险,叫患者家属签了字,并拿去叫患者也签了字。” 11点通知去做介入手术,但到了手术门口又叫推了回去,叫等待通知。下午2点护士又通知推去,到了电梯门口医生又叫推回去,并解释说要等他们那科手术做完才轮得到患者做。就这样一直等到下午545分第三次才推去做介入手术,在这期间患者也感到呼吸困难。545分进去到650分出手术室,到病房后患者就脸发青、呼吸困难、四肢冰冷,医生把呼吸管换成呼吸罩,但患者一直就感觉呼吸困难,还用左手把呼吸罩拿了下来,把呼吸罩放在嘴上上口对着鼻子让氧气吹向鼻孔,说这样才舒服一点,但医生说这样不行要罩起来,这样反复了几次,最后患者也就没有挣扎了,让氧气罩罩起。随即医生召集了各科医生会诊,过一会就直接将患者送到重症监护室去了,到了1018日凌晨210分,医生宣布患者抢救无效死亡,随即患者家属就走进重症监护室去看患者,在医生把最后尿管拨出时床下的两个小桶里流满了血。

二、患者家属多次跟院方协商未果,委托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杨生顺律师、皮兴均律师介入维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事发后家属多次找院方协商,院方均告知属并发症,院方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相关诊疗规程,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建议家属走司法程序。

律师介入后,充分了解住院经过及治疗详情,在分析病历资料及查阅相关文献后,律师认为院方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如下致命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2012109日院方为患者行第二次“肾结石切除术”,因院方对患者术口处理不当导致患者术后两天即20121011日小便开始流血,此时院方认为切除术后都会有少许出血,属术后正常反应,且未进行有效处理,存在盲目自信、疏忽大意的过错;直至16日开始出现大量流血,家属再次向院方反应,但院方仍未重视,严重忽视患者生命,玩忽职守17日早大出血持续,患者家属早上9点就已向院方反映病情,但多次来回反复直至下午545分院方才为患者行 “介入术(查明出血点并止血)”,这表明院方对患者病情根本未予重视,对患者的病情是听之任之。17日下午再为患者行介入术止血为时已晚。本应及时手术止血的患者未及时采取手术措施,因此导致患者长时间流血得不到有效制止死亡。院方已初步认同律师的观点,本案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院方同意于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赔偿患者家属人民币9万元整(患者系农村户口并已69岁高龄)。

三、律师谏言:

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所有人身损害中最特殊的纠纷,也是律师实务中专业性要求相当高的一类纠纷。往往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甚至部分律师同行都会感觉无从下手,不知从何维权。据本文作者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经验,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如何处理、应对,愚见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

应当视损害情况及自身能力情况考虑是否及时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提供专业维权指导。若损害较轻可以采取下属的几种方式办理。若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度损害,应及时委托律师,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同时根据律师介入是否及时,先保全病历证据。

首先、应及时院方医务部门提出(各医院院部门设置名称不一,医务科、医疗科、医务部、医技部等)封存、复印病历资料;防止病历资料篡改;若院方不配合或者拖延时间,可及时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反映并报警及采取相关证据保全方式保全病历资料未能得到及时封存的事实,因医院迟延封存病历得到证实,医院的病历可能被宣布无效,丧失证明效力,患者可能因此获得维权成功

其次、委托专业人士分析病历资料,据就医经过及治疗详情,罗列出院方在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无从业资格;漏诊、误诊;用药错误;无手术指征而行手术;术前未进行相关必要检查、准备不充分;术中操作不当;术后护理及病情观察不到位;抢救不及时、抢救不符合相关诊疗常规等)。

再次、应初步判定院方众多的过错中哪个过错是导致患者残或亡的后果的主要或重要因素,俗话说打蛇打七寸,需抓住关键。

最后、根据患者损害后果及对残疾、后期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后,依国家相关标准提出要求,进而跟院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或者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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