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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胸美容失败致乳头乳晕坏死,医院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3-01-13

丰胸美容失败致乳头乳晕坏死,医院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就医经过】

受到各式广告的诱惑,胸比较小的某女于201010月来到云南***医院(昆明**美容医院),医生告知是小乳症,可以通过手术改善。遂于当日接受了丰胸手术,受害人向医院交纳了18600元美容手术费用,之后便实施了手术。术后,受害人右胸一直比较坚硬,期间一直输液,据院方说慢慢会变好、变软,但时间是一拖再拖其情况却一直未得到改变。之后去医院进行复查,医生建议实施松解手术予以修复即可,但手术过后不仅病情未得到改善反而情况越糟。几经折腾,受害人到云大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乳头、乳晕坏死。”医生建议需尽快取出右乳假体,并对创面进行恢复治疗,而且还不能还原,只能做假乳头、假乳晕。整形医院也认为应尽快取出,并以借款的形式垫付了全部二次手术费用。

此时,受害人才明白自己在医院进行的丰胸手术已经彻底失败,不但没有呈现完美,还导致乳头、乳晕坏死。因此身边的人总是用异样的眼光看她,就连家人和朋友亦是如此,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经常精神恍惚。后受害人多次要求医院返还美容手术费和继续治疗费以及做出相应赔偿,以弥补给她身体、精神上带来的无尽伤痛,遭到拒绝。

【维权经过及遭遇】

受害人认为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手术不成功及后期护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自己术后相关后果未引起重视,才导致乳头乳晕坏死悲剧,医院理应为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然拿起法律武器。当患者踏上维权之路,却不知阻碍重重。

如何维权,受害人不太知道,经多方咨询,受害人联系到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的杨生顺、贾有芬律师。律师建议需要维权有两条路:其一、先做鉴定,鉴定后根据情况协商或者诉讼。这样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减少诉讼费用浪费。其二、提起诉讼。受害人接受了杨律师的建议,决定先做医疗事故鉴定,经与医院交涉,医院也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于是双方签订《委托书》交至昆明市医学会启动了鉴定程序。医学会受理了该起纠纷,并通知受害人和丽都仁爱医院抽签,抽签当日,医院工作人员和代理人都来了,可是坚持了整整一下午,没有启动抽签程序,原因是医院认为患者乳头乳晕坏死系烫伤,应请烧伤科医生参与鉴定,而医学会和受害方皆认为审查的是整形美容手术问题,与烧伤无关,故不能请该方面医务人员,但是医院及律师坚持己见,导致未能抽签,本来顺利的程序被搁置下来,医方坚持回医院请示领导后再定。时间一天天过去,医院一直没有一个说法,受害方多次催促医学会及医院,多方协调医院同意抽签,但在抽签之前,受害人又被医学会告知医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说第一次手术是云南仁爱医院做的,而丽都仁爱医院做的是第二次手术,他们认为患方仅仅对第二次手术有意见,应仅仅审查第二次手术是否有问题,显然医院是在揣测患方意图,受害方显然不同意。此时,患方希望将云南仁爱医院追加为鉴定对象审查其第一次手术行为的妥当性,但是无论如何该医院不同意。

为了解决纠纷,受害方代理人考虑,可以封存两家病历,如果对方不配合鉴定,则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于是201210月,受害人身在外地,代理人持授权书来到丽都医院要求查封病历资料原件,然该医院通知其代理人来,作为律师的代理人居然不同意查封病历,理由是患者本人不在,代理人无权查封病历资料。代理人想着丽都的无法查封,那么去云南仁爱封第一次手术的病历,然该代理人异常嚣张说,你过去,我电话告诉他们不接待你。经多次折腾,没有办法只有通知受害人远道而来,受害人来后医院才同意封存病历,但院方封存病历资料竟然没有任何的书面记录。而且上述过程均是在院方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的,荒唐至极。

【合法维权医院却百般刁难,惹来医闹】

几经折腾才把病历封存了,封存后医院极为嚣张的说,不配合做鉴定了。受害人非常苦恼,先是同意,折腾了很长时间,今又出尔反尔?不让受害人呢查阅病历资料原件,亦不让患者再次复印该病历资料,其理据何在?又有何法据?实在让患方持疑,是医院意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才借助上述一系列非法行为来掩盖,还是院方就不曾明白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程序?还是恶意拖延折腾受害人,让受害人的脆弱心声再一次受害。受害人心有不甘,越发觉得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合法维权却得不到配合,何必合法维权呢?情绪非常激动。没有办法走合法维权途径,那就没有出路了,便选择了闹剧。

经几日折腾,医院也不愿协商,也不愿赔偿,但总算让步,愿意积极配合做鉴定,同时同意垫付鉴定费用。受害人也同意。然等待数日之后医学会通知双方抽签,抽签前一日,医院又通知受害人,不同意垫付鉴定费出尔反尔。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依据上述规定,患者完全有权复印、复制相关(客观部分)病历资料并封存,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办理。如果院方违反上述规定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此,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是患者应有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理应享有的此项权利,而不是横加阻拦,一再侵犯患者权利,最终惹来医闹。鉴于在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作为受害人本来就对院方的医疗行为存有异议,心有不满,院方又何必再生枝节激怒患者让其不满情绪高涨。

【代理人的角色】

鉴于上述案例发展过程均是在院方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的,也就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律师在医、患纠纷中作为院方的代理人应以什么样的角色出场?

上述案例反映院方代理人并没有引导院方走一条合法亦合情理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尊重患者权利都没有做到,封存病历资料程序该简则简,完全不符合一般处理规范,有违作为代理人应有的逻辑思维及法律规范。最终只会惹来患者对院方的更加不满,给院方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受害人代理人应引导受害人合法维权,杜绝医闹。

医方代理人也应引导医院合法维权,积极配合受害人的合法维权、合理诉求、避免恶意刁难。代理人遇到很多民营医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惹来极大反感,增加了医院本身和各级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也为自己的恶意行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律师谏言】

作为医院,无论是私营还是国营都一样,当医、患就责任与否引发争议应引导患者(受害人)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众多医院非常欢迎患方理性维权,积极配合,但部分医院恶意刁难,先是引导,而后拖延时间,拒绝提交材料,言而无信,出尔反尔。

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其花钱医疗,却带来伤害,本就属于弱势,能不闹而依法维权,是良性表现,医院理应积极配合,而不是恶意刁难。若医院担心依法维权的后果,则建议医院积极协商私了;若不担心或者确认自己医疗无问题、无责任,则应积极主动的配合,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之本,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

医院的配合表现在积极主动的配合患者鉴定,及时提交材料,及时配合封存复印病历,尽量从人性角度减少患者来往次数,减少维权成本。

本案目前医院已经交纳了鉴定费用,并配合抽签,择日召开鉴定会,维权进展将及时向你披露。

本案医患双方已经配合鉴定,医方行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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