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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林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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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更新时间:2013-01-10

答辩人:院厚群,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合淮路东红旗小区3幢202室。

被答辩人:郑刚,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要求离婚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但是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能如实陈述双方争吵、离婚的真实原因。

首先,被答辩人诉述“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因此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父母与被答辩人父母两家相隔仅几十米远,双方父母都是有着几十年交情的老朋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是从小一起长大的,这样青梅竹马的婚姻,却被被答辩人说成是“双方婚前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深入”,这实在是罔顾事实,信口雌黄。

其次,关于被答辩人诉述“答辩人迷恋上网,以至于与个别网友交往过密,且在双方争吵中点燃家里的被子,扬言要把家烧掉”等,纯粹是被答辩人的恶意攻击,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答辩人在此不做过多辩解。

综上,被答辩人起诉要求与被答辩人离婚的真实原因根本不是被答辩人诉状中所陈述的那样,真实原因是被答辩人嫌弃答辩人至今未能为被答辩人生下一儿半女;答辩人被被答辩人的绝情和薄情寡义伤透了心,现在也同意离婚。

二、被答辩人诉述“双方无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双方有以下夫妻共同财产: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婚后,也就是2006年,在大杨镇水库村仓房郢共同盖了面积约为1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被答辩人在2009年初购买了一辆运输车,此车价值十多万元,此运输车系夫妻共同财产。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虽为被答辩人父亲,但是被答辩人与其哥嫂、父母早已达成协议:此房屋以后归被答辩人一人继承,前提条件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结婚后负责偿还四万元的购房欠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也履行了这样的协议,此事实不仅有被答辩人哥嫂出给被答辩人的便条为证,还有当初双方的媒人孙明菊可以作证。答辩人现在也不愿在房屋继承权或是所有权上有所纠缠,但是购房款七万多元中有四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不容被答辩人狡辩。

三、另外,答辩人在2005年与被答辩人结婚时的嫁妆(主要为空调、冰箱、洗衣机各一个),是答辩人的婚前财产,应属答辩人所有。

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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