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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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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私搭乘客能否要求客运公司赔偿?
更新时间:2013-01-10

我们都知道,作为乘客,通过买票和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客运合同关系,如果在客运过程中有财产或人身损害,客运公司依法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如果乘客是私搭客车的呢?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27日,被告A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的长途汽车在行驶到高速公路某服务区时,由于车上有六个空位,于是司机杨某便违反A公司规定,私自拉上张某等五人并每人收取了30元的“路费”(该价格远远低于该服务区到目的地的正常客运价格),杨某也未给五人出具乘车凭证。哪知该车驶离服务区没有多久,便与前方行驶的重型货车追尾,张某五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A客运公司对事故进行善后时,对从车站买票乘车的24名乘客均依法进行了相应赔偿,但是对张某等五人拒绝赔偿,并认为该五人与客运公司之间没有客运合同关系。由于协商未果,张某等五人将A长途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赔偿各种损失23万余元。 司机违规搭乘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客运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分析解答:

本案中司机杨某只是A客运公司的驾驶人员,根据A公司的内部规定,他没有代理A公司与乘客达成客运合同的授权,也就是杨某没有代理A公司搭乘乘客的代理权。杨某司机的身份并没有使张某等五人误以为他有代理权的原因,杨某作为司机,其职责是驾驶汽车而非售票或是招揽乘客。而且该车的所从事的是长途专线客运,全程走高速公路,作为张某等五人应该知道该车中途不能上人,因为高速公路本身是封闭的,没有上下乘客的车站等设施,高速公路上客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最后,张某等五人从服务区上车,不到正规的车站乘车,很明显,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省钱、图方便。而他们这样做是基于对某些有空位汽车的司机会拉私活赚“外快”的判断,在与司机达成合意时心里已经知道司机没有代理权,他们的主观心态根本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善意”。

因此,张某等五人是在知道杨某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杨某达成的客运合同,这种明知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本案例中杨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张某等五人作为私搭乘客,与A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不成立,客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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