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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林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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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 车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1-10

最近碰到一起出借机动车肇事案件,车主向我诉说苦水,认为自己不是交通肇事的肇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出借机动车致人死亡,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2008年某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从车主杨某处借来的二轮摩托车,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时发生碰刮,失控后该车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两人碰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费的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70000余元。因杜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的家属仅赔偿了16000余元。

案情分析: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该案中,借用人杜某是肇事车辆的直接支配者,而车主杨某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主则通过出借车辆获得了人情利益,故二者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均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选择借用人方面存在过错,其出借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杨某毕竟不是直接致害者,其出借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也已损坏,故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先由借用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杨某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虽是杜某与杨某共同侵权造成的,但杨某的出借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故杨某只需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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