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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王一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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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有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院系统学习会议纪要中也持本观点。   有人认为:即使法律上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毕竟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权益仍然会受到损害,况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本律师评析:   法律上的视为订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立法推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劳资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并不是可以以此规定来省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弥补立法缺陷,消除争议,在第七条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补签劳动合同的义务。所以,从立法本意和用人单位有补签劳动合同义务来看,法律上的推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涉及到这一争议,我们期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合乎立法本意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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