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企业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或扣押身份证吗?
柏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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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21年
在广州地区执业,经常可以接到企业员工关于劳动法律问题的的咨询电话。印象中,普通劳动者提到最多的是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还有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目的是确保员工来源的可靠,防止日后给企业造成损失。当然,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早在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职工本人。”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本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有用人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实践中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录用人员严格审查制度来确保员工可靠和高素质,并可以通过制定企业规章来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约束,收取“入厂押金”或扣押身份证是不可取的。


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1994年3月4日)规定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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