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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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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0-06-02
浙江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支出1668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375元; 据新华网公布,据统计200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而2008年为227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而2008年为9258元。同比分别实际增长9.7%和9.5%。这样从2010年5月1日起,浙江省(除宁波市)人身损害死亡、残疾赔偿金将有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可选择适当时机提起诉讼。 残疾等级 2009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 18516 45454 20014 49222 九级 37032 90908 40028 98444 八级 55548 136362 60042 147666 七级 74064 181816 80056 196888 六级 92580 227270 100070 246110 五级 111096 272724 120084 295332 四级 129612 318178 140098 344554 三级 148128 363632 160112 393776 二级 166644 409086 180126 442998 一级 185160 454540 200140 492220 死亡 185160 454540 200140 49222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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