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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清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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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能否“改档”出售?
更新时间:2010-05-13
这两天一直在忙着帮朋友处理一起买房纠纷。事情是这样的,朋友前几天看中了一套去年刚入住的房屋一套,房子全新装修,价格也相对便宜。只是这套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但是,卖方保证可以将该房屋购买合同底档改换成我朋友名字,之后房屋下产权证便直接是朋友的房本。基于房屋的价格的认可,朋友便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强调:卖方保证将购房合同底档改换,买方认可该房屋现状。同时,朋友交纳了5000元定金及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中介费7000元。现在,因朋友得知该房屋可能存在集体土地建房,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遂想就合同反悔。于是朋友向我救助,问:能否就该合同反悔,反悔后所缴纳的定金及中介费能否索要? 如果正常的合同违约,基于《合同法》相关规定,那么违约方所交纳定金则不能要求返还。且,基于中介公司居间合同已经完成。所以,中介费是中介公司应得酬劳。所以中介费也不能要求返还。且,由于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该案,我认为朋友完全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所交中介费用及定金也可要求对方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卖方出卖的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则不可能进行登记。所以该合同约定以该底档形式交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58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该条款,交付的定金当然应当返还。 至于中介费用,由于中介方没有合理的履行其义务,中介作为行里人,其当然应当知道该合同如此签订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合同当然无效。其依然居间联系双方签订合同。可以说其属于故意,从行为上说属于欺诈。不仅其中介费应当返还,甚至买卖双方还可以向其追求各项损失。 最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证房屋改档出售属于无效合同行为。此种交易,风险不言而喻。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二手房买卖风险众多,请大家一定要慎重考虑。不可贪图便宜,而后追悔莫及。遇到问题或者疑惑一定要咨询律师帮您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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