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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清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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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分与认定
更新时间:2023-03-23

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对婚内财产约定及离婚协议的认定问题产生争议,常常存在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往往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了婚内财产约定,要求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而反悔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有时亦存在不同的观点。 今天就以黄律师亲办的一个案例做一下分析。

案情大意为: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期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的内容大意如下1、男方名下一套房子分东西2 门,西门归女方所有,东门归甲方所有,单一一方无权处置,如卖房, 需2人协商意见一致方可,房款2人各一半。2、约定在孩子户口、入学等 事办妥后,自愿办理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该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现双方因离婚诉讼到法院,这份协议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一、本案中分手协议的性质认定:

本案中,位于××号房屋登记在男方江名下,系其婚前个人 财产,此后双方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女方对该房屋享有一定份额, 但根据该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在孩子户口、入学等事办妥后自愿办理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因此该分手协议实质上是以离婚为目的
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分
本律师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别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二者生效要件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婚内财产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产生约束力,不以离婚为目的或者生效要件。

(二)二者约定财产内容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也可以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本案中,因为协议的性质属于以离婚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一方反悔,在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的情形下,协议无效,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该分手协议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所以,黄律师也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协议的性质,否则容易形成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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