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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构建和谐稳定的车辆承包经营关系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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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09年所做一份调研文章,荣获2010年常德市国资委优秀论文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构建和谐稳定的车辆承包经营关系

---对新形势下客运车辆承包经营者罢运行为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处置对策的初步探讨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就是发展,并且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对道路客运企业而言,要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建立稳定和谐的车辆承包经营关系。毋庸讳言,随着航空、铁路、水运等运输网架的构建,加之国家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对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冲击日渐显现,客运企业和车辆承包经营者(以下简称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冲突如得不到及时化解,有可能诱发群体性罢运事件,从而影响企业科学发展的进程。那么,作为车辆发包方的客运公司,如何进一步做好危机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罢运行为呢?本文试从罢运行为的主要特点、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进行初步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罢运行为的主要特点

根据笔者对几起车辆承包经营者群体性罢运事件的了解,承包经营者一方主要有以下特点:

人员具有复杂性。通过多年车辆承包经营权发包、转让,客运公司车辆承包经营者不再局限于原单位内部职工,而是由各种社会身份的人员参与承包,人员关系越来越复杂,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承包经营者方往往是几辆车、甚至一条或几条经营线路的多个承包经营者,牵涉的人数越来越多、处置难度越来越大。

行为趋向组织性。当出现利益冲突,承包方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常常有骨干分子策划闹事,并收取所谓“活动经费”,制订“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纪律”,有组织严密的发展倾向。

诉求明显不当性。罢运行为中承包经营者提出的绝大多数诉求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更多的属于无理取闹。

表达方式非理性。冲突产生后,承包经营者不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而是采取如罢运、堵门、聚众上访等非理性方式向企业施压,以期达到其目的。

诱发罢运行为的主要成因

诱发承包车辆罢运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就承包经营者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线路炒作是罢运行为发生的基础性根源。据统计,现在客运企业车辆承包经营者大部分都不是车辆承包合同的初始承包经营者,特别是在效益较好的线路,客运经营线路承包经营权大都经过多次的炒作,原承包经营者以转让、扩股的方式,吸纳大额的社会资金。而每一次转让或扩股,都伴随着车辆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虚假抬高,转让人牟取了暴利,受让人物非所值。当受让人投入产出比达不到其期望值时,不是依法向其前手追索,也不把主要精力用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上,而往往挖空心思盘算如何要求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款、客代费等。

车辆联营为罢运提供了外部条件。现在,绝大多数客运线路承包经营者采用联营方式,统一排班、统一售票、统一分配。通过这种利益捆绑的方式,承包经营者之间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旦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承包经营者往往采取团体行动对抗企业,即使个别人不愿意盲从,但为了维护其在联营体中的话语权,也只有忍气吞声,出钱出人,被动参与对抗企业的管理。

法制观念淡薄是罢运行为的文化因素。一些承包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意识较差,对承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没有思想准备。一旦效益不佳时,就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企业造成压力,以期企业在利益分配上做出让步。

社会风气的影响是罢运的主观诱因。近些年,社会上很多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而相关职能部门在强调“稳定”的前提下,往往缺乏对一些明显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承包经营者“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心理,一些原本明礼守法的承包经营者产生“吃亏”的感觉,从而也跟着缠诉闹事,加大处置难度。

预防罢运行为的主要措施

作为客运企业,一旦发生罢运事件,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伤害了企业的信誉、破坏了企业的形象,为此,客运企业要作好预防工作,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树立正确的车辆产权观念,严厉打击炒作行为。现在,大多数承包经营者都认为,车辆的购置、上户、保险等资金都是他们支付的,因而车就是他所有的;甚至部分员工潜意识里也认可了承包经营者的车辆所有权,称呼承包经营者为 “车老板”“承包车主”,这种心理上的暗示,使基层管理队伍做起工作来理不直、气不壮,对车辆承包经营权转让、扩股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承包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预付车辆等值资金,公司购置车辆后发包给承包经营者,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融资行为,并不意味着所购之车就是承包经营者所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公司是车辆的法定所有者,只有公司才有权作出车辆出卖、报废等处分行为。

要打击线路炒作行为,客运企业可从三个方面做工作:一是要抓好车辆产权归属的宣传。承包经营者没有车辆所有权,仅依据合同享有承包经营权(即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是“车主”,更无权“转让车辆”;即使转让承包经营权,也须预先征得企业同意,否则可能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对车辆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等法律后果。二是要详细说明线路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以及在期满后可能出现的主管部门不再续期和企业有权另行发包或实行公车公营等情况,纠正承包经营者长期拥有线路承包经营权的错误认识。三是企业要定期公示相关车辆的基本情况(如原始价格、使用期限、财务折旧等)以及线路真实的效益情况,防止承包经营者虚假宣传、通过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四是要通过提高转包违约金、受让人资质审查等方式,增加承包经营权转让交易成本,减少随意转让。

通过前述工作,帮助潜在的受让人弄清经营权的真正价值,促使其冷静分析,谨慎交易,对炒作行为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2、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消除联营的影响。大部分客运企业在实行车辆承包经营改革时,默许承包经营者线路联营,是基于当时的情况,希望减少线路内耗、减轻管理压力、提高整体竞争力,在当时是正确的。但现经过几年的发展,联营逐渐演变成了局部垄断,形成一股新的势力,危及到企业的正常管理(如不服从站场正常班次调整、客流高峰期抵制外援车加班等),现在要消除联营的影响是形势使然,是正确的,也是符合“螺旋式上升”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

消除联营的影响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客运企业一是要结合普法教育,宣传合同的法律效力。这种普法教育,不能仅限于企业员工,而应该将教育面扩大到承包经营者。企业应采用多种方式,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向承包经营者详细阐释解读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逐渐培育承包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二是要停止联营线路统一结算的方式,恢复由各车承包经营者自行结算;业务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结算、办证等事务尽量要求合同签定人办理。三是企业要牢牢掌握车辆班次安排、节假日加班等权力,不能由承包经营者自行决定有关线路管理事务。四是要为承包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在理顺外部关系、年检年审、事故处理等方面多站在承包经营者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让承包经营者感觉到企业才是他们真正的依靠。

3、健全日常信息管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承包经营者组织罢运有一个引发、酝酿的过程,这就为企业预防工作提供了一个缓冲的时间。首先要注重信息的掌握,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告、综合、通报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责任和任务分工负责;同时要培养员工的危机意识,落实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反映征兆或潜在威胁,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信息,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4、搭建高效的利益磋商平台,弥合双方利益分歧。任何矛盾都是利益冲突的表现,承包经营者罢运也不例外。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承包经营者提出的诉求,企业应尽快研究拿出方案,合理合法的,双方磋商解决,对无理要求,也要做明确的答复和解释工作,不可拖延,更不可置之不理。

发生罢运后的处置对策

笔者有幸亲眼目睹了湖南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石门至广东客运线路承包经营者罢运事件。事件发生后,集团公司连夜召集班子开会研究部署,集司主要领导三次亲赴一线与承包经营者面对面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及时平息事件。事件的处理中,公司领导立场坚定、灵活处理,既维护了企业核心利益,又快速平息了矛盾,表现出高超的领导艺术,为客运公司处理类似事情提供了一个经典的范例。受此启发,笔者以为一旦罢运事件发生,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处置。

首先应健全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罢运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一方面要依靠群众,发动员工通过各种途径作好承包经营者的分化、瓦解工作;另一方面应立即派专人分别向政府、交通、公安等单位汇报,说明事实的真相,争取职能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企业要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发生罢运后,个别站场、分支机构瞬间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特别是滞留旅客,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企业应发挥整体的力量、有序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快速实施疏散旅客工作,尽量减少社会影响,也为企业快速解决问题减轻压力。 

其次要做好媒体协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在信息社会,信息的发布是非常迅捷的,承包经营者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弱势群体博取不明真相的公众的同情,如不加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会对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负作用,从而使事件的处理陷入“舆论审判”的旋涡。因此,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与媒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尤其是要注意网络媒体,及时针对谣言和不实报道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积极维护企业形象和企业稳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其三要作好法律应对工作,避免司法风险。在调解、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事件的处理最终往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所以,在合同签订时起,企业就要作好法律应对的准备工作。一要注意证据保全,“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证据的不足将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二要注意诉讼方式,要区别组织者、策划者和一般承包经营者,注意避免引发集团诉讼;三要坚定必胜信心,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充分运用诉讼权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可为了换取暂时的安宁,轻易做出让步,否则,极易引起骨牌效应,局面更难收拾。

结束语:“智者之虑,虑于未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流物流需求的不断增加,运输企业和承包经营者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客运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新的形势下,企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谨慎应对,及时化解、妥善处置各种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车辆承包关系,实现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双赢,从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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