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郭振海律师
河北-邯郸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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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海律师在邯郸晚报“名律师在线”栏目热线解答实录
更新时间:2010-05-02
逾期交房如何索赔 债务期限何时起算   4月27日本报“名律师在线”实录   4月27日,本报“名律师在线”如期开通, *** 3100439铃声不断,来电咨询法律问题的读者络绎不绝。律师郭振海、王丽霞在线解答了各类法律问题。以下为热线实录:      再婚丈夫身故如何继承      读者问:我跟丈夫属于再婚家庭,2002年结的婚。2010年1月19日我丈夫因病去世,现因财产问题跟我丈夫的家人发生矛盾,请问我丈夫个人账户上的存款归谁所有?还有我丈夫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你好,对于你丈夫个人账户上的存款,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你所有,另外一半作为你丈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住房公积金也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丧葬费用于你丈夫去世后的安葬事宜。抚恤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分配标准,就我国目前有关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享有抚恤金: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谁符合这两个条件谁就享有抚恤金。至于单位发放的救济金,因为单位是在已经发放抚恤金的情况下,根据你的经济困难情况,根据你的申请而发放的,所以应视作对你的赠与,归你个人所有。      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读者问: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今年(2010年)的6月份交房,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我已按期交纳了第一期房款,现在开发商催促交纳第二期房款。但是工程还没出地皮(挑地基)呢,就算开发商再大的本事,6月份(现在已经是4月底)也交不了房。我能不能以开发商到期无法交房为由而拒绝交纳第二期房款?到了6月份该交房时能否以违约为由起诉开发商?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你可以以开发商逾期严重违约为由而拒付房款,你也可以到时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读者问:2009年7月31日我在单位出了工伤。经过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但左眼失明。在我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每月发给我1000元的工资,医疗费也由单位负责支付。现在单位表示下个月(5月份)处理我的工伤赔偿问题。我想知道的是,我的工伤构成几级伤残?如果赔偿的话,应该如何赔偿?是不是单位负责赔偿?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的规定,你可能构成六级伤残(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如果赔偿的话,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六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办理      读者问:我儿子2009年12月16日在107国道北张庄第二中学路口被一辆大货车撞死,其膝下两个儿女,我孙女儿四周岁,孙子两周岁,孙子是残疾。请问怎么赔偿?应该由谁来赔偿?   律师解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你儿子因交通事故致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12.2万)赔偿之后,不足部分,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大货车车主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至于赔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有很大差异),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有财物损失的,还可以主张物损费。   债务追讨期限何时起算      读者问:我的朋友曾向我借过一笔钱,并向我打了一个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只是言称等有钱了就还我。现在已经快两年了。前几天我也向她要过,她说没钱,再缓一缓。但是我担心以后要不回来了怎么办,不是说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吗?麻烦律师给予解答。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而债务人到期未还的话,还款日期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过了两年,法律不再保护。但是因债务人给你打的借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所以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你可以随时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栏均为读者来电实录,未经核实,所有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司法裁决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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