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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赠女儿房屋竟被赶出家门 上法庭怒告不孝女
更新时间:2012-12-15

房屋赠给两个女儿,自己却被赶出家门,母亲杨某拿着当初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两个女儿及前夫章某告上了法庭。记者14日从重庆巫山县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该房屋赠与无效,房屋仍属于杨某和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与章某于2009年9月24日经协商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章和大章由杨某抚养,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面积约200平方米的房屋赠予两个女儿所有。后原告杨某被章某、大章、小章赶出该房流落街头,原告杨某自此无居住地生活艰难。2012年4月10日,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赠予二被告的部分。

  章某、大章、小章认为,本案争议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也没有任何建房审批手续,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法院不应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将房屋赠予二被告,二被告也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视为接受赠与,赠予人应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赠与未履行。但原告赠予二被告的房屋至今未经有关部门颁证或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赠与未得到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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