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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专业民间借贷律师谈如何组织民间借贷证据
更新时间:2015-03-26

民间借贷案件因其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往往使当事人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简单,请律师只是帮忙出个庭而已。然而民间借贷案件确实最难把握也最有风险的案件类型。本律师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有些案件不像表面上那么简单。下面本律师就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

案例:赖某借给张某20万元,当场现今交付,签订借款合同的是“妻子”,拿走钱的确实其“老公”。当场就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让对方收到钱出具收条。利息按月支付,对方支付了几个月利息后,后面没有再支付过利息了。借条快两年时债权人找到本律师,并委托帮其诉讼,本律师当事人问他双方是否系夫妻,利息是男方付的还是女方付的。委托人明确告知双方系夫妻,利息男方都是现金支付的,也有打卡,并再三告诉本律师对方肯定认可的,没事的。律师在充分告知委托人法律风险后,认为对方一旦否认收到借款款项或者双方不是夫妻的话,将会使本案出现败诉的风险。案件到法院立案后,律师通过调查风险双方并不是夫妻,开庭时男方没有出庭,女方只委托了代理人出庭,被告代理人庭上否认认识当初其称的老公,也否认收到该笔款项。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的合同,除了签订借款合同外,还必须有款项的交付。本案双方签订的又是借款合同,不是借条,按照通常习惯借条到时有收到款项的意思。本案,一度出现对我方及其不利的局面。本律师强烈要求男方去银行调出被告支付过利息的所有证明,看是否有女方打款记录。通过仔细核实每一笔款项时,最后发现有一笔利息是通过女方卡号支付的。律师把次证据提交给法院,认为这是被告支付的部分利息,因为原被告好不是认识的,也从来没有款项往来。被告对此证据无法反驳,只好向法院说明,当时卡不在自己手里,在男方手里的。此时,我方向法庭说明,银行卡系比较贵重的物品,一般除了最信任之人外,是不是交给对方保管的,而被告开庭时明确否认自己认识男方,次自相矛盾。此案经过3次开庭,最终被法院采信,我方胜诉。

因此,民间借贷作为出借方一定要手续完备,提存充足证据。比如让对方出具借条,通过银行在转账,如果现金交付的,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收到现金的收条。利息支付过证据也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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