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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法院试点反家暴,受害人起诉离婚可申请保护
更新时间:2012-12-14

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裁定的内容,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案例:娘家证词难被采信

  2011年,刘飞(化名)向顺义法院起诉,称婚后常遭到丈夫殴打要求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伤情鉴定、病历等材料。庭审中,丈夫否认妻子的伤是自己打的,不同意离婚。刘飞申请自己父母出庭作证,但丈夫认为娘家人的证言会倾向于女方,不能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父母的证言不予采信。最终因起诉离婚理由不足,被法院驳回。

   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中,依据现有法律“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举证难必然导致对家暴的认定难。

  《审理指南》中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具体包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为加害人。

  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等,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

  顺义法院副院长徐泽民介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处理时一般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指南》确立了补偿和照顾受害人的理念,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照顾份额一般不低于70%,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照顾份额一般不低于80%。

  《审理指南》还规定,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并且经受害人申请,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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