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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莲律师
福建-莆田
从业14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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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2-12-14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章文莲 律师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8885楼。



联系电话:13850206161 13666920773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陈友谊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陈友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12724日经批准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陈友谊妻子黄慧娟的委托,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林长青
章文莲律师担任陈友谊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陈友谊亲属的授权委托,林长青 章文莲律师申请对陈友谊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陈友谊妻子(或陈友谊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陈友谊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就本案而言,陈友谊是否确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嫌疑人确实不知所购买的车厢系盗窃所得财物,嫌疑人属过失行为并非故意,故社会危险性极低;嫌疑人有年迈的目前和尚小的婴儿要照顾,无畏罪潜逃的可能。因此,对陈友谊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陈友谊取保候审,使其安置年迈目前,幼小体弱的婴儿的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本案中,陈友谊购买车厢是因为邻居朋友张西山介绍而来,张西山与陈友谊系多年从商朋友,亦是比邻,陈友谊决定购买车厢之前亦多次核实车子来源,在确认系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予以购买,即便刑事犯罪成立,陈友谊的责任为轻;陈友谊被捕后,其年迈的母亲及幼小婴儿便失去了依靠,失去了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顿,令人悲悯。若能将陈友谊取保候审,使其暂时照料并安置好老人与小孩的照料事宜,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共建和谐社会相吻合。



综上,对嫌疑人陈友谊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而且能使陈友谊安排照顾年迈目前和幼小婴儿事宜,使他们生活尽可能平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陈友谊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陈友谊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安局



申请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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