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雷飞飞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武汉律师雷飞飞为被告人夏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一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1-03

关 于 被 告 人 夏 某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罪 一 案 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出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夏某,查阅了卷宗材料。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夏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夏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夏某具有以下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夏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基于公诉人在武检公诉刑诉【2012】180号起诉书中已经客观的认定被告人夏某是从犯的事实,辩护人对此事实不再进行赘述。

2、被告人夏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基于公诉人在武检公诉刑诉【2012】180号起诉书中已经客观的认定被告人夏某具有立功的事实,辩护人对此事实不再进行赘述。

二、被告人夏某具有以下的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被害人自身有过错。

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属于互相斗殴,而非被告人单方面地侵害。另外,在双方发生打斗前以及打斗过程中被害人都使用了小刀。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了一把小刀。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的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2、被告人夏某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洪公刑技法(2011)第14号尸检报告结论显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严重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夏某虽然参与了殴打被害人,但根据其供述以及现有的证据都表明,被告人夏某只是用钢管打了被害人胸部一下,并未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而击打被害人胸部的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3、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作案经过和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夏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上法庭应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夏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犯罪后果十分后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七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

5、被告人夏某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夏某当时年轻气盛,法律意识淡薄,一时铸成大错,被告人夏某作案前并未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属于初次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某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夏某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雷飞飞律师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

注: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夏某依法判处了九年有期徒刑,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