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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有之我见
赵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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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物权法上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事实。分类: (1)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分的关键在于立足于心态,而不考虑真正权属。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时他主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 (2)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区分的关键是人与物之间是否有其他占有者介入。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3)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区分时要考虑真正的权属,而不考虑心态。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区分的关键是当事人知情否。善意占有,是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实战演练:总结下列案例的占有的类型(每题均4种) 1、 甲偷了一头牛,出卖给善意的乙,乙对牛为? 2、 丙在路边发现一头牛,看其可怜,就将它牵回家中,一直用上好的草料喂养,并在周围打听失主以待早日归还,丙对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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