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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刚律师
陕西-安康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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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胡**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2-12-0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 石交人调(2012)第37

当事人:汉阴县庆**公司(以下简称危险品运输公司)。

地址陕西省**村。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当事人:胡**,男,19711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宁陕***组,身份证号码**当事人:鲁**,女,19683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户籍所在地宁陕县**组,身份证号码***纠纷简要情况:2011122810:50时许,胡**驾驶陕**号小型轿车内乘鲁迅风由石泉县向宁陕县方向行驶,卢明成驾驶陕G0652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主为危险品运输公司)由宁陕县向石泉县方向行驶,双方在210国道1143KM350M处发生碰撞,造成胡广乾、鲁迅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2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胡广乾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明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鲁迅风没有责任。上述当事人向本调委会申请调解。本案经石泉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杨**、张**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鲁**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0392.30元(含医疗费1062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7407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1120元、伤残赔偿金10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750元、鉴定交通费50元)。法院判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0576元(含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1120元、伤残赔偿金10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超出交强险的9016.30元(医疗费62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7407元),判决汉阴财保公司在三者商业险范围按照30%的比例(再免去10%的免赔率)赔偿2435元;危险品运输公司自己承担500元(含免赔的260元,另承担鉴定费、鉴定交通费800元的30%)。超出交强险的9016.30元由胡广乾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按照70%的比例(6311元)进行理赔;不属于理赔的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的800元,由胡广乾按照70%560元)比例向鲁迅风进行赔偿。2、胡**因交通事故产生79007.50元(医疗费308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4970元,护理费770元、施救费2000元,修车费67649<定损为69449元,扣除残值1800>)。法院判决汉阴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740元(含误工费4970元,护理费770元、施救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71267.50元(含医疗费308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00元、修车费67649元),判决汉阴财保公司在三者商业险范围按照30%的比例(再免去10%的免赔率)赔偿19242元,危险品运输公司赔偿2137元。超出交强险71267.50元,由胡广乾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按照70%的比例(49887元)进行理赔。3、危险品运输公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9230元(修车费用7730元,施救费1500元),依法应当由胡广乾赔偿的部分由危险品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解决,超出胡***承担的部分由危险品运输公司直接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理赔。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协议第1项,应该赔偿鲁迅风共计40392元,胡广乾与鲁迅风协商先由胡广乾垫付全额进行赔偿,胡**垫付赔偿后,胡**直接领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含在法院领取的部分赔偿金)。协议第2项,胡广乾除直接在法院领取的赔偿金外的部分自己直接申请理赔。协议第3项,危险品运输公司除直接在法院领取的赔偿金外的部分自己直接申请理赔。本协议签订之日现金给付,履行完毕后双方的民事赔偿部分全部终结。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档一份。调解员(签名):张** 调解员(签名):杨**O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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