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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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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到底参照什么标准呢?
更新时间:2012-11-30

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到底参照什么标准呢?

我先列举一些资料,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1、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设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只有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发一月工资,考虑到竞业禁止限制了离职人员的再次就业的机会,因此,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应比解除合同补偿金高,有些企业按离职人员原报酬的2/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律师建议

2、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年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为不少于劳动者年薪的二分之一。目前,中关村的企业采用此种方式占不少比例。但大多竞业禁止限制时间为一年。

——中关村多数企业作法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深圳作法

4、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珠海作法

5、德国

《德国商法》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年报酬的一半以上。

6、法国

法国法律则规定,在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向雇员给付最后工资额的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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