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冯晓辉律师
湖南
从业21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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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单位以员工名义贷款 法院判员工胜诉
更新时间:2010-04-03
杨某原为长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司机。2004年下半年,某公司以杨某名义向长沙市某合作银行湘府支行借款100万元用于周转。2006年2月又以杨某名义申请展期并获同意。后某公司经营不善致无力还款。2009年3月,长沙市某合作银行湘府支行将杨某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100万元贷款。冯律师接受杨某委托后,立即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并询问相关证人、认真审核相关证据,发现此案案情特殊,杨某虽在相关授权书上以个人名义签字,但其与原告并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应是受托代理。冯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后天心银行主动向法院提供以杨某个人名义所借100万元款项流向。此案于2009年11月3日在天心区法院开庭。原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交锋。原告称杨某在债务文书上以个人名义签名就是对该笔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冯律师当庭指出:杨某虽然以个人名义签名,但其与原告并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当庭申请两位当年的某公司财会人员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皆证实杨某是受公司所托为公司借款,且所借款项完全用于公司周转。后冯律师特别提到原告方所交证据中有一份股东会议记录,系某公司股东授权杨某借款之重要书证。 此案经二个小时的紧张审理,法官当庭作出判决:长沙市某合作银行湘府支行100万元借款由长沙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承担,杨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至此,一起以单位员工名义借款但贷款却被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所用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取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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