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个人所有房婚后拆迁,补偿款续购房,离婚存争议?
黄周端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0人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离婚房产分割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其中有一部分案件是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即购房款来自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购房时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离婚时,该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通过下面案例来进行分析:

2000年王女士与黄先生结婚。王某婚前从单位购置了一套房改房,并于1998年付清所有房款。后该房面临拆迁,王某与房产公司于2003年7月份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68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于2003年9月份王某用上述拆迁补偿款在福州市晋安区重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王某。购房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60万元整;王某应在当月25日前以现金方式分三次付清全款……”。200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黄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王某03年购买的房屋。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那么,王某与黄某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争议房屋的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款是用拆迁补偿款支付的,而拆迁房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系拆迁房货币转换形式。因此,购房款系王某个人财产。王某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第二,房屋购买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原个人房屋因拆迁而另购买了新的房屋系用于生活居住,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并非属于投资性质,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综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仍归个人所有。但是,在这一类纠纷中,往往因为当事人无法证明婚后购房款系个人婚前所有,致使在发生离婚过程中,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而造成法院在审判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充分、完整地体现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人身损害多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
0人浏览
交通事故交强险具体赔偿限额标准
2人浏览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
0人浏览
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方式——工伤赔偿标准之一
0人浏览
福建省最新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