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其中: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
假设:
有两个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 九级 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20%,
将其低等级 十级 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 1% ,
则其两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20% + 1%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