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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峨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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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夺罪
更新时间:2012-11-27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刘峨林律师 电话:13637777416

【正文】

1.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用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方法的行为。

(1)抢夺罪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

(2)抢夺罪犯罪对象只能是便于携带的财物;

(3)抢夺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本罪;

(4)抢夺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即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刘峨林律师提示】

本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500-2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2.什么是抢夺罪犯罪客观方面?

抢夺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用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方法的行为。

(1)抢夺罪夺取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公开进行:即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

(2)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

【刘峨林律师提示】

①趁人不备不是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②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抢夺罪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没用使用暴力等手段侵犯被害人人身。

3.行为人骑摩托车、开汽车猛力抢得行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

(1)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2)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认定为抢劫罪。

【刘峨林律师提示】

骑车抢夺暴力侵犯人身的,构成抢劫罪。

4.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

B.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数额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万元以上的;

B.“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10万元以上的;

B.“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4)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重庆市政法部门

第一届 “五长 ” 联席会议纪要

渝检(2000)7号

4、关于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以1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多次抢劫的,累计计算。

5、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500元、5000元、3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刘峨林律师提示】

①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②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③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什么是抢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抢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刘峨林律师提示】

①从重处罚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抢夺罪数额较大标准从重处罚;
②从重处罚情节+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其他严重情节;

③从重处罚情节+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什么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刘峨林律师提示】

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数额较大成立抢夺罪(前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四种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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