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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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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2-11-27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或者法院通知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原因,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即是将满洲里口岸管理委员会、满洲里市口岸管理服务部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权利性的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二是义务性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因此,判定民事主体是否构成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最关键的是要看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并且这种牵连是否使其承担实体上的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影响到原告和被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并不合法地损害了原告或被告的利益,则第三人应对原告或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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