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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撤销 比较
更新时间:2012-11-27

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撤销 比较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理由与民诉法第213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理由大部分相同,但两点明显区别:

撤销——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不予执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是否能补救)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重新仲裁之前中止撤销;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PS. 只有在一方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请求撤销裁决时,法院才中止执行裁决。如另一方仅请求不予执行,不构成中止裁决执行的效力,(至多类似于判决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法院应该审查,不成立就驳回,而不应该中止裁决执行。(撤销才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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