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陈小海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李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与法律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对被告人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被告人犯罪系一时起的贪念,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没有长期蓄谋准备,仅是在赌博输了之后身上没钱,利令智昏才一时起了贪念事实行窃,故其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在准备盗窃的过程中,没有携带任何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房屋之后事实上也未进一步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物至始至终都未脱离其控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上的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在暴露及被控制之后没有任何的反抗行为,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安全方面的危害,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的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没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家中尚有老幼需要照顾,希望贵院能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也能体现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打击惩罚犯罪,体现刑法的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亦能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 陈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