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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余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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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讼离婚一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11-26

高某诉讼离婚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高xx的的亲属,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其委托,由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对待婚姻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多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其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被告认为原、被告间婚姻不存在实质性的问题,夫妻感情一直不错,涉及婚姻家庭的决定,应该慎重,不可儿戏,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没法证明在原、被告间存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局两年等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事由,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挽回”证据不足,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不予支持。 代理人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均应该努力做到互相理解、彼此关爱、及时沟通,多看对方的长处,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夫妻间应该相互包容、相互扶助,共同营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在本案原、被告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婚姻感情问题,也没有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挽回,另外,本案被告一直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尚有改善夫妻关系可能性,故代理人建议法院应对原、被告进行调节,如果调节不成功,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代理人 王兴余 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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