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玉峰律师
湖北-仙桃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252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评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之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12-11-25

评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之简易程序

79年制定的刑诉法没有规定简易程序。96年第一次修正时新增加了简易程序。其特点为:1、以公诉与自诉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其中,公诉案件以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为限,自诉案件以(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为限。对于第三类自诉案件——(三)“自诉转公诉”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的适用以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为启动为准。同时检察院还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应该说,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但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维护最基本的公正。否则,为了追求效率而效率,则完全可以抛弃刑诉法的约束与限制。96年刑诉修正后的简易程序就体现了为追求效率而效率的做法。理由是: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有罪判决,此结果对于被告人是最坏的结果,但是,简易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得到最坏结果的被告人手里,而是在检察院与法院那里。而检察院与法院是最乐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它们得到了效率,却将最坏的有罪判决的结果置于被告人身上。因此,对于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而言,他并没有获得基本的程序参与权来决定自己的命运。

2012年的刑诉法修正案,对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变动最大:完全抛弃了96年采取的公诉与自诉分类法的立法模式,而是在实体上,以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认罪”;程序上,以“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立法模式。应该说,该模式的最大亮点是赋予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被告人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参与决定自己的命运的判决中来。同时,在实体上以被告人认罪及辅以案件实体上的事实清楚为准。这样的模式在立法技术上是可取的,明确而可操作。这是其优点。

然而上述模式引起的另外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扩张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即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以外的所有案件都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96年对于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限制的。现在却完全抛开了这种限制。这与德国、日本等国刑诉法中对于简易程序适用时几乎都限制为轻微刑事案件是大不相同的。2012年的第二次修正,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扩张好像是走的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中的路子。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于新法实施后再看其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