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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亮律师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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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的困惑
更新时间:2010-03-26
王涛于2003年12月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其中约定王涛从事研发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B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者按末位予以淘汰。2004年及2005年王涛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2006年3月,B公司将王涛解雇,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涛找到公司,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所谓的“末尾淘汰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内部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往往采用这种办法实现优胜劣汰,让不合格的员工出局。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是值得肯定的。目前也有很多企业都采取这种办法操作。但是,大多数企业在处理被考核不合格员工时的普遍做法是,员工连续两次或三次被评为不合格,用人单位便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象上述案例发生的频率很高,而且最后大多都是用人单位败诉。为此,怎样避免本案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以下是笔者的建议: 一、用人单位在决定采用“末尾淘汰制”之前,应将其基本内容写进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让该制度不仅是在单位内部能有效实施,而且在劳动法上也是能被认可的,同时在今后的劳资争议中也有利于用人单位举证。 二、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末位淘汰制”下的不合格员工的处理办法,让不合格者立即淘汰出局,而且用人单位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恐怕是用人单位极力追求而又往往不知所措的地方。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又根据劳动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利用上述法律规定,将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连续两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情形约定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样一来,既能立即解雇不合格员工,又能规避法律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最大的利好。 (作者: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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