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富雅娉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8
好评人数
4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损害赔偿处理
更新时间:2010-03-12
实践中,常常会发生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适用关系。 这两项请求权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相互并不排斥。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生伤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保险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人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受伤职工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给予了工伤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中的受害人,既可以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还可以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