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竞业限制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在强调竞业限制的同时也需要对竞业限制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