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部属机构的权力和机构设置的构想 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安民 一切法律都应当是国家规定的调整国内和与国际各种社会关系的契约或保证契约履行的规则,司法的职能就是要用权力去保证、公正的去履行和维护这些规则,去实现规则的正义与公平,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文明政治的构成时差等、我们现在在呐喊着进行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为实现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界有识之士探讨了均有的一个共识,就是必须要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我所理解的独立,应该是超然于其它政见,党派,唯法至上,只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体现以人民利益为至高利益,一切权力均为民主、民权、民生服务。但观现在的现实,尚需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程,而且还需多少仁人志士的努力,才可能达到真正司法为民的法治社会环境。因为,要达到此目标,并非易事,首先是一个民族的观念的彻底更新,旧的人治观念的彻底革除,这对于一般百姓是一件非常希望也很简单的事,但对于当权者却是一场革命,要改变统治者人治的传统观念,是很难很难的。因为,但凡是百姓,都十分反对人治,一旦为官,就感人治顺手顺心,人治的传统观念、利己的私有观念、这在古国文明中总是沿袭不绝,使任何漂亮的词藻和口号在现实的面前都会使人感到是谎言。因此制约和革除人治,限制滥用公权谋私,保护民权的重任就落在司法权力的配置和使用的问题上来了。但若司法权不能独立,甚至旁落,成为治民的工具,腐败的卫道学,愚弄、压迫人民的武器,对民众将更是灾难。因此,我们期盼司法独立,就应当对司法权力的合理均衡配置作思考和研究。 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安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