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为保证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请,特作如下告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委托代理人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属实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议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五)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其他公民和组织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向检察机关举报。
二、申诉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有明确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有申诉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三)证明申诉主张的有关证据;
(四)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的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申诉人在申诉期间的权利、义务
(一)申诉人享有的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请的权利;2、就案件事实收集提供、补充证据的权利;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诉的权利;4、申请和解的权利;5、撤回申诉(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6、申请回避的权利;7、知道案件审查情况的权利。
(二)申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如实陈述事实;3、提供必要证据;4、承担复印材料费用。
四、申诉风险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期间,不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再审裁定;3、申请抗诉不一定都进入抗诉程序,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4、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抗诉决定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改判;人民法院因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改判的案件,其改判结果不一定与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相一致。
五、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地址:福寿街369号。电话:0536-3011809(民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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