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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权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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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更新时间:2010-02-27
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2007年年底,胡某上早班。因单位离家远,凌晨不到四点就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来,途中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故障车辆追尾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交通事故认定,胡某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8条、第43条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款已经给付。因胡某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胡某近亲属在悲痛之余,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首次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一款“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认定胡某所受伤不属于工伤。 收到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胡某近亲属委托律师申请复议。律师认为,工伤的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工伤认定中,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所列情形,不论受伤职工有无过错、过错大小,都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关于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以前的《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比较严格,要求必须符合上下班时间、路线,并要求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2003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即应认定为工伤,新《条例》取消了受伤职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于工伤的限制。这种修改,更加体现了工伤认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其次,胡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有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所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一定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劳动部门没有认定胡某属于工伤,纯属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依法认定胡某受伤属于工伤。 复议机关认为,胡某作为单位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虽胡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胡某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胡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胡某所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原来的工伤认定书。撤消后,原劳动工伤认定部门重新认定胡某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前诉讼,依法给予了胡某家属工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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