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里仁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5
好评人数
37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虚假出资的权利救济
更新时间:2012-11-01

《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资本制修改为认缴资本制,由股东一次缴纳修改为分期缴纳出资,即现行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互为条件,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身份和地位,才可能追究他的出资责任。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虚假出资股东既然应承担责任和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就是股东权或股东资格。因此,股东虚假出资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其差额”;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一旦其他股东承担了连带责任,对于他们来说,他们的救济权利如何行使?股东虚假出资既是对股东间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违反,又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

在承担连带义务前:1、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2、在公司怠于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补缴责任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承担连带义务后:连带出资的股东在出资后应向虚假出资的股东追偿。如果其已经失去了对虚假出资股东的信任,股东之间无法合作。1、如果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如果虚假出资是否丧失股东身份,那么按照章程行使权利,公司可以直接依据章程将股东除名。2、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此约定,那么,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3、如果控股股东拒绝召开股东会议,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都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份或作出决议将其除名。4、如果在股东会议上无法通过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转让股份或除名的要求,连带出资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