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