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表华律师
湖南
从业22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21
好评人数
1956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网银大盗网上纠合共同盗窃被判刑
更新时间:2008-02-01
记者 伍洲奇
  5名QQ好友,相互勾结利用网络传输工具,制作工商银行的虚假网站,编写木马程序病毒。从2006年3月底起,山东潍坊人刘军波针对工行网上银行编写了一套木马程序,并将该程序卖给湖南娄底人梁俊杰等人,并利用该程序截获银行账号及密码,指使张家口人李寅利帮助整理其非法获取的银行账户资料,共盗得银行存款十几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5名被告人虽说是网上纠合,但属共同犯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孙表华律师,为读者解说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孙表华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先后多次为新闻媒体提供法律专家点评。

  孙表华律师说,“相对于犯罪人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上,各个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及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主体知道不是自己单独地进行犯罪活动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就上述案例看来,网络纠合只是共同犯罪的具体表现方式,只要犯罪前达成犯罪的意图,完全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孙表华律师还认为,“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形态也会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不断改进,更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

  女子共同犯罪

  被判强奸罪

  2007年7月12日下午,陈某让被告人许晓娟(化名)将女青年魏某带至高岳一洗浴中心包间后,欲强行与魏某发生性关系,因魏某反抗未果。随后,许晓娟与本案另一被告吴红燕(化名),将魏某带至相山区某小区自己的租住房处,许晓娟又叫来魏某的朋友王某。陈某、许晓娟威胁王某对魏某做工作,让其同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魏某依然不从后,许晓娟、吴红燕二人和王某一起对魏某进行殴打,强迫其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这时,魏谎称同意但要上一趟卫生间。魏某进入卫生间后向窗外呼救,陈某逃离,许晓娟、吴红燕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晓娟、吴红燕使用暴力手段帮助陈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而未得逞,鉴于二被告人系从犯且强奸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其二人自愿悔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许晓娟拘役5个月,吴红燕拘役4个月(据《淮北晨刊》)。

  孙表华律师认为,“强奸罪侵害的是是妇女的性权利,一般情况下,妇女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妇女虽然不能直接实施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但是为了让男子强奸得逞,妇女可以实施胁迫等行为,因此构成强奸罪。值得一提的是,妇女虽然不能直接实施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犯。例如媒体曾经报道,在我国的某山村,姐姐为了给半痴呆弟弟娶媳妇,策划并帮助弟弟强奸妇女,则是强奸罪的主犯。

  盗窃者未犯罪

  教唆者先判刑

  在看守所服刑的陈华水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仅指使别人盗窃,怎么就被判刑了呢?日前,肥东县法院就对这样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教唆他人盗窃的陈华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家住肥东县的陈华水,见比自己小几岁的梁某(未成年)独自一人在网吧上网,于是指使梁某去同村村民家中盗窃,梁某在实施盗窃后,将所盗物品全部交给了他。初得好处的陈华水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在随后的几天时间内,陈华水又指使梁某盗窃两次,三次盗窃财物总价值1500余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陈华水随后被判刑(据《合肥晚报》)。

  孙表华律师说,“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那么,教唆他人犯罪因为构成共同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表华律师表示,因为本案中梁某在作案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那么,教唆盗窃的陈华水则构成间接正犯。陈华水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是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而由陈华水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  

法制周报
关键词:犯罪 强奸罪 律师 盗窃 妇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