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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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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更新时间:2012-10-28

案情:

小王于2010109日到某私营商贸公司工作,小王与商贸公司经理黄某口头约定,由小王负责该公司的钢材装卸工作,同时约定了工作时间、报酬等。今年810日,小王在装卸钢筋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但商贸公司却拒绝承担小王的医疗费,小王来电咨询,其与商贸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医疗费应由谁负担?

苗文杰律师解答:

小王虽未与商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约定的内容看,商贸公司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王的合法权益应受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小王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小王的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商贸公司未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费,小王的医疗费则由商贸公司承担。商贸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劳动关系不存在是错误的。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贸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2010109日至2011108日)不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商贸公司与小王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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