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河南的小张自去年3月12日来我市务工,并于当月与丰润区韩城镇某小区业主刘某口头商议租住刘某的房屋一间,租金每月400元,租期两年。前几天,一位自称王某的人找到小张,称刘某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要求小张搬出租住的房屋。 小张不知所措急忙来所咨询:问他与原房主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苗文杰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小张与原房主刘某之间的口头协议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给承租人必要的腾房时间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建议小张应与现在的房主王某协商重新达成书面的房屋租赁协议。否则,若诉诸法院,小张会因与原房主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而导致自己败诉,无法继续租住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