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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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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争议能否起诉
更新时间:2012-10-28

案情:

王先生家有父母和弟弟共四口人,父亲于1993年承租了单位分配的四间公房,王先生结婚后搬到妻子分配的房屋中居住,王先生的父母与弟弟共同居住在四间公房中。王先生的父亲于2011年去世,母亲健在。王先生的母亲和弟弟都想将房屋的承租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王先生问如何将房屋的承租权变更到母亲名下?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吗?

律师解答:

公房承租与个人所有的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母亲欲变更为该房的承租人,应与其同住的儿子即王先生的弟弟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公房的产权人来确定承租人。但因公房承租权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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