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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永国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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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的待遇问题
更新时间:2012-10-27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还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员工在试用期期间,除了工资待遇有别于其他正式员工外,其他方面应该和正式员工一样。否则就是侵犯了试用期员工的劳动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20条: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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