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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
严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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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杨某和李某夫妻俩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今年5月份,为争取单位的集资建房份额,杨某和妻子商量以“假离婚”的方式参与单位集资分房,等房子分到手后再复婚。6月份,杨某和妻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人仍正常生活在一起。9月份,李某遭遇车祸离世。其后,杨某称双方假离婚,仍同居在一起,属于事实婚姻,要求继承李某遗产,李某父母坚称双方已离婚不同意杨某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应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杨某和妻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杨某也无权基于夫妻关系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应予摒弃。对“假离婚”当事人而言,其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现实存在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是程序的理性,某种法律行为,只要程序合法,符合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为合法有效,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杨某和妻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程序合法,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经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离婚的事实就成立,同时也等于宣告了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离婚没有“真假”可言。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极易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恶果。本案中,杨某在妻子死亡后,因已离婚无权继承妻子名下的遗产。

对整个社会而言,“假离婚”现象不但严重破坏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而且由于“假离婚”者通常为逃避债务、民事赔偿责任、追求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一旦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必然会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由假离婚带来的种种纠纷和矛盾给整个社会的和谐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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