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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者同意单位能擅自调整岗位和报酬吗
更新时间:2012-10-25

王某应聘到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2500元,工种为电工,期限4年。参加工作后,王某工作严谨认真。不料,半年后,单位突然将王某调到厨房工作,每月工资也降至1500元。王某后来知道,顶替自己岗位的是经理的亲戚。为此,王某多次与单位交涉。单位认为,调整王某的岗位是单位行使管理权,无需经过王某同意,调薪也是随调岗而变动的。王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王某请求撤销单位的调岗、调薪决定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按照《劳动法》第17条、26条、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5条、40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按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但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而引起的争议也应依据法定程序处理。

从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只有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自主权利:一是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二是对岗位变更,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三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

本案中,王某与单位法律地位平等,他们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合同订立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反。用人单位单方变更王某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错误之处在于对“用人单位调岗的自主权”做了任意扩大的解释,使这一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变成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借口。

事实上,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事项,涉及劳动者的核心权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基础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不仅要有合法理由,同样也要有一定的合理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认为:单位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变更王某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并作出撤销酒店变更申请人王某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确认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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