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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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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办理盗窃案件实例研究
更新时间:2012-10-1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忠,男,38岁(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薛家营13号;因吸毒于1998年、2003年分别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世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张世忠于2006年10月6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3街202号雅芳美容店内,趁被害人廖齐芳不备,盗窃其放在美容店柜台上的索尼爱立信牌K300C型手机1部。2、被告人张世忠于2006年10月6日1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异雷翠玉缘珠宝店内,趁被害人陈坤霖不备,盗窃其别在腰上的诺基亚牌3310型手机1部。3、被告人张世忠于2006年10月6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一购物中心内,趁被害人朴善英不备,盗窃其放在裤子右口袋内的LG牌SV130型手机1部。4、被告人张世忠于2006年10月6日16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百货大楼内,趁被害人朱涛不备,盗窃其放在相机背包内的佳能牌IXUS500型数码相机1部。5、被告人张世忠于2006年10月6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华门小吃街西口,趁被害人石京喜不备,持剪刀将被害人背在左肩的数码相机背带剪断,盗窃富士牌F410型数码相机1部,后被当场抓获。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60元。被告人张世忠在盗窃石京喜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收缴赃物及作案工具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梁晓辉、房福才、关丽萍的证言,被害人廖齐芳、陈坤霖、朴善英、朱涛、张红平、石京喜的陈述,北京市东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世忠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世忠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世忠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追缴,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世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世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6日起至2007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LG牌SV130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朴善英;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小剪刀二把、刀片二个、小绳子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林梅梅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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