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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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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办理非法经营罪案例指导
更新时间:2012-10-1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华,男,38岁(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系北京华卫冕名游戏机店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6号楼5-202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华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华于2006年4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179号北京华卫冕名游戏机店内伙同卢三军、金海(另案处理),从事盗版光盘经营活动。被告人卢华于2006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抓获归案。当场收缴盗版光盘1万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收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证人任磊、卢三军、金海的证言,被告人卢华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华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盗版电脑光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华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卢华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万元并入罚金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易大庆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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