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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争议如何处理?
王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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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争议如何处理?

某患者52岁,因胃部肿瘤住院,治疗医院检查诊断后决定为患者进行胃大部切除手术。术前患者贫血,查血型为Rh阴性B型,属于罕见血型,医生医嘱择期手术并备血800毫升。住院的第十天做手术,手术过程中患者出血较多,血压迅速下降,联系当地血站,却被告知血站没有该种血型的血液,没办法只好联系其他地区的血站,三小时后才找到400毫升血,最后患者因为失血性休克、各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过程不满,进而产生纠纷,近百人到医院静坐要求医院处理,甚至一度造成冲突。

这个案例中院方的过错是明显的,遇到这种情况,医患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呢?怎样才能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呢?

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据。患方要及时要求复印甚至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引起争议的药品等实物,保留有关就诊的单据等以防个别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医疗机构更要依法联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时委托检验、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尸检等,以利于争议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如果经过双方共同的调查、协商,分歧较大,确定不了责任,双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患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如果患方就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结果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运用最多的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学会组建专家库,主持医患双方抽取专家进行鉴定。启动鉴定的方式有三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院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规定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规定了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也分四种。医学会的鉴定应该在受理之后60日内作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申请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面提到的医疗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不能采取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处理。实际上医疗机构和患者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双方都应该多考虑对方的处境和心态,要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要依法办事,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本文曾发表于淄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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